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試行)
為積極引導金融資金投入,加強金融對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精準支撐,推進適宜金融支持的重大生態環保項目謀劃,建設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項目儲備庫),制定本指南。
一、總體要求
建設項目儲備庫是引導金融資金投向、實現供需有效結合的重要措施,對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發揮重要作用。
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與國家及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重點任務相銜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結合本地區“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重點對支撐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精準性、實施的必要性、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把關,儲備對污染防治攻堅戰支撐作用大、實施必要性強、實施基礎好、環境效益顯著的重大工程項目,聚焦重點,避免泛化,提高項目儲備質量。
要明確金融支持項目儲備庫與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的差異。入庫項目應適宜金融資金支持,包括治理責任主體為企業的項目,采用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及其他市場化方式運作的項目。項目實施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二、入庫范圍
(一)大氣污染防治。包括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業企業深度治理、工業企業燃煤設施清潔能源替代、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鍋爐綜合治理、涉氣產業園區和集群大氣環境綜合整治、高排放機動車淘汰換新、船及非道路移動源排放治理、典型行業惡臭治理、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建設等。
(二)水生態環境保護。包括黑臭水體治理、污水處理設施與配套管網建設改造、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污水再生及資源化利用、工礦企業和醫療機構水污染治理、工業園區水污染治理、船舶港口水污染治理、水體內源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河湖生態流量保障、重點湖庫富營養化控制、河湖生態緩沖帶修復、天然(人工)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與建設、水源涵養區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規范化建設等。
(三)重點海域綜合治理。以渤海、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鄰近海域為重點,包括海水養殖環境整治、入海排污口及直排海污染源整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親海岸灘環境整治、海洋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美麗海灣示范建設等。
(四)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農用地工礦污染源整治、工礦企業重金屬治理、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區域治理、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工業集聚區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礦山開采區及尾礦庫地下水污染綜合治理、危險廢物處置場及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污染防治、依賴地下水的生態系統保護、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重點污染源防滲改造、廢棄井封井回填等。
(五)農業農村污染治理。包括農村污水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農村垃圾治理、農村黑臭水體整治、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秸稈綜合利用、畜禽與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和糞污資源化利用、種植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等。
(六)固廢處理處置及資源綜合利用。以“無廢城市”建設項目為重點,包括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與處理處置、餐廚垃圾收集與資源化利用、危險廢物及醫療廢物收集與處理處置、礦產資源(含尾礦)綜合利用、廢舊資源再生利用、農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環境風險管控、工業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理處置及綜合利用、建筑垃圾和道路瀝青資源化利用、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
(七)生態保護修復。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修復、礦區生態保護修復、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護及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等。
(八)其他環境治理。生態環境風險防控、放射性污染防治、噪聲與振動污染控制、生態環境監測與信息能力建設等。
三、申報條件
(一)入庫項目申報主體應為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化企業,或縣級(含)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等。
(二)項目融資主體應為市場化企業,且其環保信用評價不是最低等級。
(三)治理責任主體為企業的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單個項目融資需求原則上應超過5000萬元;其他項目單個項目融資需求原則上應超過1億元。
(四)應明確項目實施模式。PPP項目需滿足國家有關管理要求,應適時納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PPP項目庫。鼓勵推廣生態環境整體解決方案、托管服務和第三方治理。EOD項目要參考《關于推薦第二批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試點項目的通知》(環辦科財函〔2021〕468號,以下簡稱《通知》)基本要求,確保生態環境治理與產業開發項目有效融合、收益反哺、一體化實施。
為穩步開展生態環境治理模式創新,規范有序推進EOD模式探索,EOD項目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地市級及以上政府作為申報主體和實施主體的EOD項目,原則上投資總額不高于50億元;區縣級政府作為申報和實施主體的項目,原則上投資總額不高于30億元。
2、項目邊界清晰,生態環境治理與產業開發之間密切關聯、充分融合,避免無關項目捆綁,組合實施的單體子項目數量不超過5個。
3、除規范的PPP項目外,不涉及運營期間政府付費,不以土地出讓收益、稅收、預期新增財政收入等返還補助作為項目收益。加強重大項目謀劃,優化項目建設內容,力爭在不依靠政府投入的情況下實現項目整體收益與成本平衡。
4、EOD項目中生態環境治理內容需符合入庫范圍要求,且要有明確的生態環境改善目標。產業開發要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空間管控等各項要求,項目實施中嚴格落實招投標、政府采購、投融資、土地、資源開發、政府債務風險管控、資產處置等各項法規政策要求,依法依規推進項目規范實施,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入庫EOD項目原則上不超過5個。
四、申報材料
(一)項目基本信息表(線上填報)。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應明確建設內容與規模、建設運營模式、融資金額、資金平衡方案等。
(三)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項目論證評估意見(模板見附件1)。
(四)EOD項目應一并提交EOD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大綱見附件2)與承諾函(模板見附件3)。承諾函由項目申報主體和實施主體(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蓋章。
五、申報方式
按照“成熟一個,申報一個”的原則,由縣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管理系統線上申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論證評估同意后由線上提交。
涉密項目要嚴格落實有關規定要求,不得通過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管理系統申報。
本指南將視實施情況和有關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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